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房屋,法院“只能查封,不能拍卖”,对吗?

导语 “只能查封,不能拍卖”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发布生效的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,“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,但不得拍卖、变卖或者抵债。”

  这一规定对公积金中心、银行实现抵押权产生一定影响。2005年11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》,该规定从2005年12月21日起生效。规定的主要内容是: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,法院可以查封,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,依法拍卖、变卖或者抵债。但法院应当给被执行人6个月的期限,在此期限内,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。宽限期届满后,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,法院可以强制其迁出。对于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,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临时住房,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租金,租金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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